4月1日环保税首个征期到来 药企绿色制造加速前行
作者:佚名 来源:医药网 2018-3-30 打印内容
4月1日,是制药企业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(以下简称“环保税法”)正式实施后首次申缴环境保护税的日期。面对此前业界流传的“环境保护税将成药企‘生死关’”等担忧,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环保专家张道新表示:“环境保护税中所定的税费水平和先前相比整体变化不大,实际上主要是税费名称和缴费部门有所变动。”
稳中求进 监管趋严态势不变
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环保税法共包括5部分、28条。其中,应税污染物包括《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》和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》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体废物和噪声。按照环保税法,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计税单位1.2元~12元;水污染物税额为每计税单位1.4元~14元;固体废物根据类别有4种税额,其中危险废物每吨税额为1000元;噪声根据超标分贝分为5档,税额为每月350元~11200元。
张道新表示,制药行业产生的废物中含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s),处理难度很大。此前业界主要担忧环己酮、异佛乐酮、苯乙烯等VOCs将被环保税法列入应税污染物名单而征收高额税费,现在来看这些并未全部列入。因此对于药企来说,环保税法并不像传言那样影响巨大。“环保税法立法之初的原则是‘税负平移’,即从排污费‘平移’到环保税,征收对象和先前的排污费目录基本保持一致。排污费目录此前并未包含环己酮、异佛乐酮、苯乙烯等VOCs,环保税法也没有扩大范围。”
虽然业界担心的几种VOCs此次没被纳入应税目录,但药企不可心存侥幸。“重点VOCs所含种类繁多,其污染当量值等都需要进行一系列考量,直接全部列入税目的可操作性不大,但未来必将是监管部门重点监控的项目。目前,苯、甲苯、甲醛、酚类等VOCs已被纳入环保税法征税范围。”张道新说。
与此前不同的是,环保税法指出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、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,在税额幅度内“因地制宜”调整税费。对此业内担心,如果各地税额标准相差很大的话,是否会导致药企,尤其是原料药生产企业出现“搬迁潮”。
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保华表示,“搞好环境”和“产业发展”是辩证关系,企业发展应该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,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,环保做不好的企业即便是搬迁,依然存在污染问题。他强调:“原料药企业不应该把环保工作当作一种负担,而必须扎扎实实地把环保工作做好。”
张道新提醒企业,在环保税额整体变化不大的情况下,企业贸然“搬迁”的成本可能大于治污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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